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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218号原告周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李某。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负责人龚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1.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贤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