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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6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雪江与张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江,张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643-1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江,农民。被执行人:张高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50号韩雪江诉张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高杰尚欠申请执行人韩雪江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6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