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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蔡丰育,张晓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48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徐国珍,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冲、阮建荣,系该行职员。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荆谷乡涂头村。法定代表人:蔡兰松,董事长。被告: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斌峰被告:蔡丰育。被告:张晓媚。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3027、3031、3049、3051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蔡丰育、张晓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批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水暖园区海工大道608-618号(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屋,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登记为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水暖园区海工大道608-618号(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屋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 晓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