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玉芳与陈贤华、邢台市马路街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芳,陈贤华,邢台市马路街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赵玉芳,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贤华,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马路街小学,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朱天真,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芳诉被告陈贤华、被告邢台市马路街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芳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芳撤回起诉。诉讼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赵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