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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玉芳与陈贤华、邢台市马路街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芳,陈贤华,邢台市马路街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赵玉芳,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贤华,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马路街小学,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朱天真,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芳诉被告陈贤华、被告邢台市马路街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芳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芳撤回起诉。诉讼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赵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