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志宏申请执行秦得法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秦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XX,系王志宏之子,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秦得法,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北孙村王孙组。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宏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得法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65743.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630元,执行费52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得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人民币200000元(包括商业险4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受理费、鉴定费申请执行人王志宏自愿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希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