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梅英与刘亚利、刘长命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英,刘亚利,刘长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徐梅英,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亚利,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命,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执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刘亚利、刘长命应在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刘亚利、刘长命银行存款85626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