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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黄寿巧与郑书旺、黄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巧,郑书旺,黄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98号原告:黄寿巧。委托代理人:包崇安。被告:郑书旺。被告:黄慧玲。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黄寿巧与被告黄慧玲、郑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寿巧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寿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