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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姜国庆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国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642号罪犯姜国庆,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亭刑初字第0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姜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姜国庆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国庆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