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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黄伟奇、继秀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黄伟奇,继秀枝,刘保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西平县经贸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毓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奇,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继秀枝,女,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保安,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黄伟奇、继秀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问题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对被告黄伟奇、继秀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王瑞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