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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祁锦与甘肃省酒泉地区恒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锦,甘肃省酒泉地区恒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祁锦。委托代理人刘军,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酒泉地区恒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文化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端品,该公司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锦诉被告甘肃省酒泉地区恒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酒泉地区恒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锦撤回对被告甘肃省酒泉地区恒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祁锦承担。审 判 员  刘近坦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黄 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