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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亚芳、庄佳森、庄佳林与长春市松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长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芳,庄佳森,庄佳林,长春市松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郑长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75-1号原告刘亚芳,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政,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佳森,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政,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佳林,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政,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松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兰。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冰山,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郑长江,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芳、庄佳森、庄佳林诉被告长春市松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长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初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