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秀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秀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21号罪犯马秀杰,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宝市法刑一初字第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秀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马秀杰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O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04)陕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秀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秀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马秀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秀杰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马秀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秀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