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团胜与王沼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团胜,王沼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徐团胜。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沼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团胜与被告王沼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