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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团胜与王沼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团胜,王沼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徐团胜。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沼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团胜与被告王沼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