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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XX与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立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住所地以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了传票,上诉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有关规定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