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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世银,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泽华,男。关于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泽华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泽华在中国银行宜宾南溪支行营业部1293….2621帐户上的存款6100元;扣划被执行人董泽华之妻邓华在中国银行宜宾南溪支行营业部1198….1351帐户上的存款7900元(大写:柒仟圆整)。该款扣划至南溪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雄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