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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谭某、任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8年10月5日,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佛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9月3日,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佛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内量刑;对被告人任某某在一年至两年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谭某、任某某从乾县出发,在周至县转车���佛坪县考察水果生意。当天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佛坪县城摩托车较多,谭某提议盗窃摩托车骑回乾县,任某某表示同意。当天深夜,二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凌晨一时许,他们在佛坪县国土资源局北侧一巷子内发现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由任某某放风,谭某采取撬锁方式盗得摩托车,并骑着该摩托车带上任某某来到椒溪河边,卸掉车牌扔到河里,换由任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谭某沿着108国道向周至方向逃离。途经佛坪县交警大队对面一办公楼(原城建局办公楼)时,发现楼梯口有一辆大地鹰牌摩托车,他们以同样的分工和作案手法实施盗窃,盗窃得逞之后,谭某驾驶大地鹰牌摩托车,任某某驾驶豪爵牌摩托车沿108国道继续向周至逃跑。在行驶至佛坪县城老街与108国道交汇处时,谭某丢弃大地鹰牌摩托车,二人驾驶豪爵牌摩托车继续沿着108国道向周至方向逃跑。后��人在长角坝镇东河台被民警和当地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所盗摩托车均已返还失主,被告人任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某某摩托车维修费500元,某某某摩托车维修费300元;被告人谭某因盗窃被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有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谭某、任某某户籍证明信;(2)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陈述;(3)被告人谭某、任某某供述;(4)证人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7)价格鉴定意见书;(8)抓获记录;(9)领条(两张);(10)判决书复印件;(11)车牌;(12)某某某购车发票及证书;(13)扣押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谭某首起犯意,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任某某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任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任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对任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任某某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杜 辉助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珂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