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夏芬、林跃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夏芬,林跃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67号申请人:林夏芬,申请人:林跃挺,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夏芬与申请人林跃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夏芬与申请人林跃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23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跃挺欠申请人林夏芬借款245000元及到2013年5月30日之前的利息36750元,扣除申请人林夏芬已收的会钿、货款计29300元,申请人林跃挺尚应支付申请人林夏芬借款、本息计252450元;二、申请人林跃挺于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2016年10月30日,每年各归还50000元,余款5245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归还;三、申请人林跃挺自2013年6月1日起于每年的6月、12月以月利率0.5%利率向申请人林夏芬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四、若申请人林跃挺不按以上协议履行,申请人林夏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履行。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