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明军与被告李铁伟、被告郑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军,李铁伟,郑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徐明军。被告李铁伟。被告郑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华,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军与被告李铁伟、被告郑州市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军于2013年月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