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路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路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70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2号。负责人李晓凌。委托代理人杨小鱼,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路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宗翔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路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庆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汉杰风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天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