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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富强南街富强电器后面,窃取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后开至仙降街道新渡桥村教堂旁边收废品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归案。经估价,被盗三轮车价值计人民币6082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赃物业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