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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宏良。被告:叶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秋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