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宏良。被告:叶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秋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