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纪某,女,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建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纪某提供的被告李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及结婚证中李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但本院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尧化门派出所查询,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所登记的公民姓名为“陈某”,并非本案被告李某。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原告未及时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不明,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竹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