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7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杨敏、葛涛与罗国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敏;葛涛;罗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7776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葛涛,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罗国庆,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15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国庆人民币787,268.53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