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贺志成、尹秀云与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广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志成;尹秀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广朴;程居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民申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贺志成,性别:××,××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尹秀云,性别:××,××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贺广朴,性别:××,××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一审被告:程居发,性别:××,××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贺志成、尹秀云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贺广朴、程居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贺志成、尹秀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军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