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帅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804号原告刘帅。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赛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帅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刘帅负担50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