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彦江与冯亚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江,冯亚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39号原告:李彦江。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冯亚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原告李彦江与被告冯亚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彦江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李彦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