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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俊玲诉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玲,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女,汉族。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宏勋,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光跃,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俊玲诉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四处房产: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2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1,面积为448.70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3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80,面积为435.49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4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4,面积为418.35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5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3,面积为405.98平方米)。2013年8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荷慕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下列四处房产:1、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2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1,面积为448.70平方米);2、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3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80,面积为435.49平方米);3、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4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4,面积为418.35平方米);4、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5层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3,面积为405.9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