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37号原告冯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59。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25。原告冯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原告2004年5月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叫冯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完全淡化,为此原告于2012年l2月26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自法院判决以来,被告反而变本历,在家除了无理取闹,任何家务事一概不理,还经常教坏孩子来疏离原告,对同住的原告父亲连一句简单的称谓都没有。除此之外,还到处无辜骚扰原告的朋友。被告的这种无理野蛮的行为致使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以致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业绩。这半年多来,虽然同住一处,但早已分房,被告除了恶言以对之外,双方就再也没有任何共同话题可交流了,这样失败的婚姻让原告痛苦万分。到目前为止,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冯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北堤居委会证明,;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人与原告于2001年相识相爱,经充分的考虑后于2006年lO月1日领结婚证。婚后彼此关系很好,一直相处融洽。直到原告2012年6月由于工作业绩不好被公司辞退后,开始为生活锁事与我争吵,并于2012年12月26日提出离婚诉讼。但本人现在还是坚信,生活中难免有意见不一的时候,夫妻之情尚在,通过沟通和理解是可以解决的。二、针对原告的《离婚起诉书》所述,“但自法院判决以来,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在家除了无理取闹,任何家务一概不理,还经常教坏孩子来疏远原告,对同住的原告父亲连一句简单的称谓都没有”,纯属无理取闹,捏造事实。本人工作繁忙,下班回家还要包办孩子的一切及家务活。反倒是原告经常都不在家,也不理家事。幸好公公体谅我,主动帮我分担一部分家务,这点我一直心存感激,何来对公公不好之理!试问一个女人除了工作,就把自己一切的时间都贡献给了这个家庭,孩子是看在眼里,有心感觉的,心疼妈妈,并不存在教唆孩子疏远原告这事。(二)、针对原告所述:“到处无辜骚扰原告朋友”、“以致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业绩”更是可笑无聊之极。本人从没有做过上述行为,如有证据,请原告出示。三、离婚对小孩的成长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本人为这个家尽心尽力,付出了一切。在儿子出生两个月后,为了减轻原告的压力,开始回公司上班,每月的收入全都投入到家庭的各项生活开销、抚养小孩与赡养老人上,基本上没有储蓄。若两人离婚:(一)无法给小孩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二)本人收入微薄且不稳定,亦无房产,难以给小孩提供稳定的基本居住环境。(三)本人收入状况也无法保证小孩每月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我深信,经过此次的磨难,我们一定会破镜重圆。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好,只是近年原告冯某甲因工作不顺,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冯某甲称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出去应酬,而被告李某疑心重,不信任原告,经常发生吵架。因此,原告冯某甲于2012年12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原告冯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初感情也好,但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冯某甲不予谅解,并提起离婚诉讼,当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李某虽有和好的意愿,但原告冯某甲却不予配合,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冯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据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的婚姻现状分析,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冯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小孩抚养问题,由于离婚后,被告李某没有固定的住所,且小孩一直在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因此,婚生小孩冯某乙应由原告冯某甲抚养为宜,被告李某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止,被告李某对冯某乙有探视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冯某乙由原告冯某甲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冯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冯某乙18周岁止,其余抚养费由原告冯某甲负担,被告李某对冯某乙有探视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