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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焦登印与董会玲、桑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511-1号原告焦登印,1957年7有2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焦文升,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会玲。被告桑健。本院在审理焦登印董会玲、桑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登印于2013年10有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登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登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115元,由原告焦登印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兰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