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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何国华、李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何国华,李逸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16号原告:陈海燕。委托代理人:何兰江。被告:何国华。被告:李逸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何国华、李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0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