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何国华、李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何国华,李逸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16号原告:陈海燕。委托代理人:何兰江。被告:何国华。被告:李逸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何国华、李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0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