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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邱明发与余大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邱明发;余大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明发,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周正权(特别授权),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军(一般授权),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大美,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吴洪明(特别授权),系被上诉人之夫。委托代理人邱吉金(一般授权),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邹光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雄(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邱明发因与被上诉人余大美、原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明发的委托代理人周正权、张军,被上诉人余大美的委托代理人吴洪明、邱吉金,原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椑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 阳审 判 员  关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