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熊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熊贤毕;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贤毕。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11月2日、2007年6月26日、2007年9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八日、劳动教养一年;因冒用他人身份于2008年8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9年8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赌博于2012年2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贤毕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贤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熊贤毕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1040号沸蓝网吧,趁被害人睡着之际,窃取被害人黄某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170元、一只黑色苹果4代手机及一男子口袋里的一只小米手机,后小米手机销赃得款300元。经估价,被盗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1598元。2013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熊贤毕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1040号沸蓝网吧,趁被害人睡着之际,窃取被害人丁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一只白色步步高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贤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丁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贤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贤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贤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熊贤毕退赔人民币3301元,返还被害人黄某1768元、丁某1533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