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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苗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翔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