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加生与被告郭二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生,郭二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赵加生,男,农民。被告郭二祥,男,农民。原告赵加生与被告郭二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赵加生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加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加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