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振与邵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邵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朱振,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殿俊、乔钰玲(受朱振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叶,在北京正普森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张海洋(受邵叶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振诉被告邵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振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朱振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朱振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