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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杨显项与石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项,石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49号原告:杨显项,被告:石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项与被告石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显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项撤回对被告石秀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杨显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雪林审 判 员  陈雄平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