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杨显项与石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项,石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49号原告:杨显项,被告:石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项与被告石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显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项撤回对被告石秀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杨显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雪林审 判 员 陈雄平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