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建德。委托代理人:陈达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周激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