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建德。委托代理人:陈达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周激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