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洪花与张祚忠、祝洪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花,张祚忠,祝洪娟,苏井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王洪花。被告张祚忠。被告祝洪娟。被告苏井伍。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洪花与被告张祚忠、祝洪娟、苏井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