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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秀元与廖桂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元,廖桂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徐秀元,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田保,临桂县六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桂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元诉被告廖桂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秀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秀元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枫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