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京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