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翁志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翁志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李国平。被告:翁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翁志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