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84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元疃镇路集村朱洼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01193121。被告:许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