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快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快。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快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8、9小班非法占用林地13.05亩种植甘蔗、花生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快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8、9小班非法占用林地13.05亩种植甘蔗、花生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7日将陈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陈快侵占东门林场“米督”(地名,位于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地方种植花生等农作物,该地原有的桉树木已砍伐完了,留下40至90公分高的树根,其丈夫在树根旁种植花生等农作物。2、证人韦××的证言,证实其是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XX村XX屯的屯长。其知道本屯的村民陈快在村东面约1公里的“米督”处侵占了东门林场的林地种植花生、黄麻、玉米等农作物。3、证人陈×超的证言,证实其是XX屯的村民。2010年年初,其想到村东面“米督”已砍伐林木的地方占一块地种植农作物,看见陈快已占用一块林地,约10亩左右,那块地里还有很多树根。其也在陈快占用林地附近种植一些木薯。陈快经常出来干活,其与陈快经常碰面。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陈快在“米督”附近的林地种植有农作物,林地上还留有桉树的树根。5、证人苏××的证言,证实其是东门林场XX分场场长,本场68林班的林地被被人侵占严重,原来有2000多亩林地,现在只剩下600多亩了。2010年8月17日7时许,护林员戴XX向其报告说发现其中一块林地被人侵占,其即叫戴XX向森林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报警。6、证人戴××的证言,证实其是东门林场XX分场的护林员。2010年8月17日7时许,其在巡逻到68林班时,发现约有10亩左右的林地被人侵占种植甘蔗、红薯、花生、玉米等农作物,林地上还留有桉树的树根,其即向场领导汇报,随后报警。10时许,其和几名民警以及另一名护林员韦××一起来到现场,看见一名叫陈快的村民正在侵占的林地上喷洒除草剂,附近停放着牛车,车上装载胶水桶、草甘磷除草剂等物品,民警随即将他控制住。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XX村XX屯东面约500米处东门林场68林班速丰桉林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快对现场进行了指认。8、崇左县国营经营山林权属证,证实被告人陈快侵占的林地权属东门林场。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7日将被告人陈快抓获归案。10、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员资格证,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鉴定资格。11、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国有东门林场XX分场68林班8、9经营班林地被侵占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快侵占的林地面积为13.05亩,被占林地现状已种植甘蔗和其他农作物,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特别是赖以森林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林地面积减少,造成区域森林防护功能降低,土层裸露,土壤受到严重冲蚀,容易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流失等。12、崇公(江森刑)鉴通字(2013)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快已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快于1979年8月13日出生。14、被告人陈快的供述,供认从2007年2月份开始,其去到本屯东面500米处的“米督”(地名)侵占东门林场的林地种植甘蔗、花生、红薯、黄麻、玉米等农作物,其一共侵占了二块林地,面积约12亩左右。原来该林地种植有桉树,后来被别人偷砍了,地上还留有树根,时间长了,树根还会长芽出来,为了达到长期占用的目的,其买回除草剂喷洒树根,待树根枯死后再挖掉。2010年8月17日,其在侵占的林地上向树根喷洒除草剂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快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唐小舟审 判 员 邹佰一人民陪审员 刘世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敬元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