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淑秀与李秀丽、向卫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秀,向卫国,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秀,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向卫国,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秀丽,女,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秀与被执行人向卫国、李秀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李秀丽的存款并将该款付给申请人,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