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省石狮市盈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石狮市盈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石狮市盈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董翠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代表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赵坤成。委托代理人:王伟,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艳丽,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上诉人福建省石狮市盈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盈丰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自行车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破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的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盈丰工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盈丰工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盈丰工贸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是指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即作为被告的案件,而本案中华自行车公司是作为原告即债权人的案件,本着“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位阶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高,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也应优先适用2012年8月31日修正通过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而非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华自行车公司没有进行书面答辩。经查,中华自行车公司以盈丰工贸公司在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取得所买受的房屋权属后,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盈丰工贸公司支付购房本息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中华自行车公司起诉时提供了《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九九版《房屋所有权证》存档联、(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等,以证明双方发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另查,原审法院已于2012年10月12日受理中华自行车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华自行车公司进行重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既包括债务人(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又包括债务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案系原审法院受理中华自行车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中华自行车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诉讼的本案拥有唯一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同位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则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的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盈丰工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因前者是对企业破产特定事实或行为做出特别的规定,是基于该事实或行为的特殊性而进行的特殊调整,从而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调整。综上所述,盈丰工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因此,盈丰工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