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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申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科峰诉平凉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32号王科峰:你因诉平凉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中行终字第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你分别以未经批准设置的“平凉地区红十会专科门诊”、“平凉地区博爱医学科学研究所”和“平凉市红十字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名义申请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上述规定。且2008年10月13日,平凉市卫生局已经给“王科峰诊所”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你诉平凉市卫生局不履行登记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不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