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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朱建裕,朱建华,龙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谭启祥。原告杨素清。原告谭兴美。原告谭兴强。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建裕。被告朱建华。被告龙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组织机构代码90186223-0。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四楼二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8082-7。负责人何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与被告朱建裕、朱建华、龙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崇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龙麒,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及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华、朱建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诉称,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朱建裕驾驶川AN12**马自达小型轿车沿工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21时许,车行至工业大道东段188号路段时,遇谭明寿由北往南步行横过工业大道,被告朱建裕所驾车前部与谭明寿在快车道内发生碰撞,致谭明寿倒地。数分钟后,龙麒驾驶川AR5A**别克小型轿车沿工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处,所驾车从谭明寿身上碾压过,事故造成谭明寿当场死亡。2013年8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都区交警大队作出成公交认字(2013)第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被告朱建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谭明寿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被告朱建裕与被告龙麒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谭明寿不承担事故责任。川AN12**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朱建华,被告朱建裕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处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龙麒为川AR5A**车辆的所有人,并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朱建裕、龙麒作为直接侵权人,朱建华作为川AN12**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四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建裕、朱建华、龙麒连带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2737元,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四原告支付赔偿款。被告朱建裕、朱建华未作答辩。被告龙麒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同意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及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四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过高。在第一次事故中,死者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责,除了交强险赔付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经庭前交换证据,被告龙麒、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对四原告所主张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致谭明寿死亡的损害后果、案涉机动车投保情况无异议,并对本次事故致谭明寿死亡所产生的以下损失无异议:死亡赔偿金3858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元、丧葬费17936.5元、误工费884.5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朱建裕驾驶川AN12**马自达小型轿车沿工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21时许,车行至工业大道东段188号路段时,遇谭明寿由北往南步行横过工业大道,被告朱建裕所驾车前部与谭明寿在快车道内发生碰撞,致谭明寿倒地。数分钟后,龙麒驾驶川AR5A**别克小型轿车沿工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处,所驾车辆碾压过谭明寿的身体。事故造成谭明寿当场死亡。2013年8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都区交警大队作出成公交认字(2013)第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被告朱建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谭明寿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被告朱建裕与被告龙麒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谭明寿不承担事故责任。”川AN12**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朱建华,被告朱建裕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龙麒为川AR5A**车辆的所有人,并为该车在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另查明,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分别系死者谭明寿的父亲、妻子、子女。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户口本、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行驶证、保险单及成都市公安局蜀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龙麒、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对四原告所主张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致谭明寿死亡的损害后果、案涉机动车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有关庭前交换证据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情况,本院依法确定谭明寿与被告朱建裕、被告龙麒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以20%:40%:40%划分为宜,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赔偿费用认定如下:1.关于交通费,根据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结合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2.关于精神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起交通事故给四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四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40000元。综上,本院依法核定本次交通事故致谭明寿死亡产生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3858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元、丧葬费17936.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88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70237元。对上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负责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各负责赔偿100094.8元[(470237元-110000元×2)×80%÷2],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合计赔偿210094.8元(110000元+100094.8元);被告平安财险蜀都支公司合计赔偿210094.8元(110000元+100094.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210094.8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210094.8元;三、驳回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原告谭启祥、杨素清、谭兴美、谭兴强负担569元,由被告朱建裕、龙麒负担3777元(此款四原告已预交,被告朱建裕、龙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四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崇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