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松民初字第4483号原告韩某,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40岁,公务员,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被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五羊小区1号办公楼3楼。负责人刘某2,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因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郝文杰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