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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哈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金平申请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中贤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平,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中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哈执字第102号申请人黄金平,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潘中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的黄金平申请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中贤欠款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5.5万元交付申请人,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哈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李相彬审判员  房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