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哈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金平申请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中贤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平,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中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哈执字第102号申请人黄金平,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潘中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的黄金平申请哈尔滨爪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中贤欠款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5.5万元交付申请人,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哈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李相彬审判员 房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