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光生、陈富友与姜东林、WOOCHEEWAH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生,陈富友,姜东林,WOOCHEEWAH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光生,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富友,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姜东林,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WOOCHEEWAH(胡志华),男,1944年3月出生,马来西亚国籍,住马来西亚,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香林路二段1号13幢2号。委托代理人:张洪,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生、陈富友诉被告姜东林、WOOCHEEWAH(胡志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生、陈富友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光生、陈富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提取被告WOOCHEEWAH(胡志华)价值188万元的资金等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雍自涛代理审判员 赵庆飞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清怡 来源:百度“”